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3 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风机房、储油间等,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
4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5 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2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