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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国家规定
在运输货物时应考虑到货物始发、中转、到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始发国规定不准出口的货物不能运输,有关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货物不能运输,有关国家规定不准过境的货物,不得安排经过该国。
2、金额限制
每一批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如果超过此限制,必须得到各有关航空公司或民航总局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落实始发站、过境站和目的站的措施后,方可运输;如需外航联运,则应得到外航的同意。
3、过磅重量、核准件数、重量、粘贴(拴挂)货物标签、标贴。
A、运输货物时,必须准确地称重,货物的实际毛重量是以0.1公斤为单位;其计费重量是0.5公斤为单位,重量尾数不足0.5公斤的按0.5公斤计算,0.5公斤以上不足一公斤的按1公斤计算。
B、凡体积较大,重量较轻,实际重量少于按每6000CM3等于1公斤的货物称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按体积计重收费,每6000CM3折合为1公斤,求出总的公斤数后,其尾数取舍按上述的规定。货物的长度以CM为单位,CM以下四舍五入按体积计得的重量填入货运单的"计费重量"栏内。
C、联运货物的重量和体积,要考虑不同航段上所使用的不同机型和各站的装卸能力,应以小机型所能载运的和装卸能力低的站所能做到的为准,超重和超大的联运货应事先预订妥吨位,并告有关特别注意事项,待证实后方可运输。
D、对体积小密度大的货物,应特别注意,因为这种货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损坏集装设备,损坏飞机结构以及其他货物,应考虑其所装载机型的地板承受能力,以不超过地板承受力为限,超过时应加垫板,以分散其重量。
E、货物的件数一定要核对准确。货物的标签:指粘贴或拴挂在货物外包装上,说明货物的件数、重量和运往目的地的一种标志。每一件货物都必须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大件货应贴两张,分别贴在货物两侧,粘贴不牢的货物应用硬标签拴挂。货物的标贴:是指粘贴或拴挂在货物的外包装上,说明货物的特性或操作上应特别注意的一种标志。主要有下列几种:小心轻放、易碎物品、不可倒置、动物、实验用动物、鲜活易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