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
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技术人
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