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御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肥料登记证、肥证续展、肥证租赁、小区试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企业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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